【活動宣導】
臺南市環境保護局補助餐飲業裝設油煙防制設備作業要點
- 單 位:空氣噪音防制科
- 內 容:
中華民國99 年04月 27日南市府環空字第099220142460號令修正
一、目的:
臺南市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市餐飲業者,加裝油煙污染防制設備,有效減少空氣污染量,以維護業者與鄰近住戶的健康與生活環境,特訂定本要點。
二、作業期程
(一)申請補助裝設油煙污染防制設備,應自本要點公告日起五個月內提送申請書至本局審核,依民眾陳情多次之餐飲業優先辦理,未依限申請者不予受理。
(二)營業地址應設於臺南市,營業場地為承租業者應併附租賃契約書及出租人加裝油煙污染防制設備同意書。
三、餐飲業申請加裝防制設施注意事項
(一)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
1、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申請表(如附件一)。
2、申請人身分證證明文件影本及申請人存摺影本(如附件二)。
3、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補助審核表(如附件三)。
4、油煙防制設備裝設證明文件影本及相片(如附件四)。
5、餐飲業油煙防制設備申請補助委託書及受委託人身分證明文件,未委託他人者免檢附(如附件五及六)。
前項各證明文件之內容、簽名及核章應清晰可辨。
(二)申請程序:
1、申請表不合格式,或應提出之文件不符或欠缺者,經本局通知,申請人應於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七日內完成補正,屆時未補正或未依補正事項完成補正者,逕行退回其申請。
2、申請書與應備文件送經本局進行書面審查,餐飲業營業人接獲審核通過公文後,應於一個月內完成裝設,並檢具完工報告書及油煙防制設備發票購買憑證正本送本局審核。
3、經實地勘驗裝設並審核通過者,依申請表所填列之受款人存摺影本帳號電匯補助款。
4、申請補助者提供不正確資料、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取得補助款者,經查證屬實者撤銷其補助,並追繳之。
5、委託他人申請補助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者之身分證明。
(三)餐飲業者補助金額之防制設備項目及經費申請上限:
每家餐飲業者補助金額,以裝設油煙污染防制設備金額之三分之二計算,最高上限以新臺幣二萬元整為原則,並應專款專用,超額部分由各餐飲業負責人自行吸收。
(四)申請時間:
本要點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五個月內,但申請期限屆滿前,補助總經費已用罄時,本局得停止補助。
四、督導及考核
(一)申請案件經本局核定補助者,應依規定設置覈實辦理;有變更防制設備者,應報請本局同意後,始得辦理變更。未經本局同意擅自變更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如因變更設備所衍生之損失,本局不負賠償之責。
(二)本局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受補助業者不得拒絕。各申請補助單位,應依補助規範確實執行。發現有浮報、造假情事,經查證屬實者,視情節輕重追究法律責任,所補助金額全數追回。
(三)本局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時,申請裝設場所應出示防制設備及每日操作條件之紀錄表,紀錄之操作條件應足以證明防制設備之操作效率,經查獲未紀錄者,經通知限期改正而未改正者,本局得追回補助經費。




